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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税收优惠政策。2018年9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对外发布,我国将提高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这一税收激励政策旨在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
发费用税前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三类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一是非居民企业。 二是核定征收企业。 三是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可享受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根据该定义,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具有创新性,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具有推动作用;二是具有价值性,企业通过研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三是符合目录,即国税发〔2008〕116 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 年度)》。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 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怎么申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规范2017年研发费加计扣除规范的文件有三:财税〔2015〕11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件、税总函〔2016〕685号文件.按照三文件要求,2017年起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只需要按照税务局的要求申报,并做好加计扣除项目资料备案工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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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科发证[2016] 382号、科技部《科技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不得自行组织科技成果评价 ,无形资产评估工作由 委托方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进行。
科技部:科技成果评价将由市场“唱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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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一)研发活动难以认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全部由税务部门实施。但税务机构因缺乏研发领域的专家,难以准确认定企业的研发活动。例如企业是否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是否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
(二)研发费用难以准确归集。
准确核算和归集研发费用,是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条件。在实际执行中,对于一些尚未设立专门研发机构或者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业务的企业,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要求,对能够分开核算,属于研发性质的费用支出也可以加计扣除。但划分是否合理、准确,征纳双方都难以确定。
(三)委托研发费用真实性难以核实。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受托方应提供该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但受托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难以保证。税务部门如果不进行延伸检查,就无法辨别真实性。特别是当受托方为异地注册的企业,税务部门要受行政管辖权的限制。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研发活动认定难度较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比较复杂以外,还有纳税人的自律意识比较淡薄、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等因素,更重要的是有些税务部门掌握政策的尺度偏宽,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往往采取"形式重于实质"的办法,主要依赖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监管力度不够,影响政策执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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